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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

作者:黄喜悦 编辑:农国才 苏艳梅 时间:2026-05-15 点击数:

北部湾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谐社会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主义互助互爱精神,为增加教职工患大病时的救助渠道,创新对教职工的帮扶工作长效机制,特成立北部湾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基金会)。现结合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是由北部湾大学北部湾大学工会委员会及其全体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多方共同成立,帮助解决教职工因患大病住院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有困难时的补充医疗费用救助组织。

第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坚持教职工自愿入会,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以开展经常性、长期性的教职工大病医疗费用救助及其他相关活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及其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解决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支付办法

第五条 大病救助基金会的救助对象为,在发生大病住院时单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金额(以下第六章规定的不属于本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除外,下同)超过3000元以上的参加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的会员。

第六条 入会人员年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钦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自付金额,按以下办法从本基金中支付:

(一)自付金额在3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二)自付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三)自付金额在5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大病救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四)自付金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由工会系统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险或教职工自己参加的其他商业医疗保险解决。

(五)患冠心病,中风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癌症,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高血压二期以上、精神病、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等十二种慢性病的会员,每半年计一次自付金,可享受一次救助,支付比例同上。

 

第三章  大病救助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成立北部湾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由学院工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学院领导审议,提交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表决通过后产生。同时,在该管理委员会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

第八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章程、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负责实施监督;

(二)协助处理与患大病教职工医疗费支付有关的争议;

(三)每年向教职工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四)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三)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四)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收支预算及决算;

(七)听取、审议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若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任期未满而减少,由工会委员会提出人选,经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表决通过增补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大病救助资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的经办机构。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经当届管委会表决通过后负责本基金会的日常工作;设会计、出纳各一名,由校财务处人员兼任,负责本基金会的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权是:

(一)执行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二)负责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十三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在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的领导下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管委会的决议;

(三)向管委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章程和管委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遇到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加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五条 大病救助基金管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得从本基金会基金中获取任何报酬。

 

第四章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及管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北部湾大学每年从年度财务支出计划中专项安排  万元;

(二)吸收基金会会员,收取会费;

(三)接受教职工、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基金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指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范围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进行换届、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以及财产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大病救助基金结余滚存,转下年使用;年度大病救助基金若不足时,可向学院申请增拨,增拨的经费可从下一年度的专项列支中扣减。

 

第五章  职工大病救助资金会的会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部湾大学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2类、3类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基金会,享受救助。

第二十四条 入会的会员,每年须缴纳会费100元。入会第一年会费应在入会的当月缴纳,第二年起每年会费须在元月缴纳。

第二十五条 入会坚持自主自愿为原则,一经入会,须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享受救助的会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非法套取救助经费。若有违规套取行为,本基金会有权收回其全部救助所得经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会员资格,永久不得再次入会。

第二十七条 以下情形视为退会:

(一)会员有退会的权利。退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本基金会提出申请,本基金会自收到其退会申请之日起视其自动退会。

(二)无故自行停止、延迟缴纳会费的;

(三)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北部湾大学工作的(当年已交会费的,本年度仍然享有大病救助权利)。

    会员退会后,不再享受本基金会的待遇[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已交会费不再退还。

第二十八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情形退会的,本基金会有权拒绝其再次加入本基金会。

 

第六章 不属于本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脱发、白发、脱痣、口吃、鼻鼾、兔唇、腋臭、护肤、洗牙、牙列不整矫治等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的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预防服药、接种及普查普治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含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法医鉴定)。

(三)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体育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费用;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各种打架、斗殴、医疗事故及自伤、自残、自杀、吸毒、戒毒、戒烟、酗酒、性病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所需医疗费用,按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女工生育期间医疗费用,按女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本章规定参照《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适用本基金会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部湾大学教职工大病救助基金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北部湾大学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试行。
 (注:本《章程》已经2011年11月23日的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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