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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 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12-10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以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精神,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我区平稳实施,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实施方案》(桂卫发〔2015〕2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登记工作

(一)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再进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生育。夫妻在生育后3个月内,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在现居住地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居住证)、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判决书)及3张夫妻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属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原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登记相关变更信息。

(二)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办发〔2015〕135号),2015年7月在全区统一使用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改为《生育登记表》(见附件)。生育登记对象在填写《生育登记表》,要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婚姻、生育或收养子女等信息,经办人员根据填写的相关信息对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并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因登记对象的虚假信息造成不符合政策多生育子女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在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村(居)开展生育登记工作。

二、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工作

(一)2016年1月1日零时前,符合原规定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桂卫办发〔2015〕135号)的要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自2016年1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及审批,是依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决策部署,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措施。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及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科(股)室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行动,组织培训,务必于2016年1月1日前将通知要求传达贯彻到基层办证人员、信访接待人员,确保全区统一执行。

(二)规范服务。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做好优质服务工作,要按照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要求,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要落实一次性告知、首接负责、限时办结、委托代办等便民措施,提供一站式服务。再生育审批按即将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三)宣传引导。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是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的重要举措,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宣传力度,把办证流程、所需材料和要求告知群众;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关注舆情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办证机构做好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对各地开展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故意拖延不作为,或隐瞒篡改生育登记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将通报全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生育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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